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六部門印發《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將在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中流動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
據介紹,2014年1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制定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作出了工傷優先、項目參保、概算提取、一次參保、全員覆蓋的制度安排。3年來,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開工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率已達到99.73%,累計4000多萬人次建筑業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部分地區結合實際一并推動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為全面推開創造了條件。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深入落實《意見》要求,6部門加大力度,將在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中流動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
根據通知,要依法合理確定繳費比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可以項目或標段為單位,按照項目或標段的建筑安裝工程費(或工程合同價)的一定比例參保繳費。對人工成本占比較低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方式計算工傷保險費。對于難以確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本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各統籌地區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根據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科學合理確定費率。同時,注重發揮浮動費率作用,低保費起步,逐步實現收支平衡。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相關手續、進場施工前,均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提交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項目和標段,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即時補辦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杜絕“未參保,先開工”甚至“只施工,不參保”現象。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將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考核體系,未參保項目發生事故造成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責成工程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必要時可對總承包單位或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啟動問責程序。
各地相關部門要為參保工程建設項目及標段和工傷職工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人性化服務,積極探索優化適合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登記、繳費、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等服務流程,開辟綠色通道、專門窗口等,提供一站式服務。要最大限度縮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流程、簡化手續,力爭實現施工企業辦理參保繳費備案當日辦結,避免因辦理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而影響工程開工進度。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人員發生工傷后,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相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對在工地內發生、事實清楚、當事雙方無爭議的工傷案件實行“快認快結”,一般應當在1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在參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筑施工企業要保證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間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工傷職工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據介紹,2014年1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制定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作出了工傷優先、項目參保、概算提取、一次參保、全員覆蓋的制度安排。3年來,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開工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率已達到99.73%,累計4000多萬人次建筑業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部分地區結合實際一并推動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為全面推開創造了條件。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深入落實《意見》要求,6部門加大力度,將在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中流動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
根據通知,要依法合理確定繳費比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可以項目或標段為單位,按照項目或標段的建筑安裝工程費(或工程合同價)的一定比例參保繳費。對人工成本占比較低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方式計算工傷保險費。對于難以確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本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各統籌地區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根據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科學合理確定費率。同時,注重發揮浮動費率作用,低保費起步,逐步實現收支平衡。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相關手續、進場施工前,均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提交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項目和標段,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即時補辦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杜絕“未參保,先開工”甚至“只施工,不參保”現象。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將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考核體系,未參保項目發生事故造成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責成工程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必要時可對總承包單位或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啟動問責程序。
各地相關部門要為參保工程建設項目及標段和工傷職工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人性化服務,積極探索優化適合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登記、繳費、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等服務流程,開辟綠色通道、專門窗口等,提供一站式服務。要最大限度縮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流程、簡化手續,力爭實現施工企業辦理參保繳費備案當日辦結,避免因辦理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而影響工程開工進度。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人員發生工傷后,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相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對在工地內發生、事實清楚、當事雙方無爭議的工傷案件實行“快認快結”,一般應當在1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在參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筑施工企業要保證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間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工傷職工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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